GP

  普通合伙人(General Partner):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,英文簡稱為GP。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,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。

  LP和GP是私募基金組織形式里的有限合伙里面的兩種當事人形態,由發起人擔任一般合伙人GP,投資人擔任有限合伙人LP,在法律上,一般合伙人須承擔無限法律責任,有限合伙人承擔以投資額為限的法律責任。一般合伙人也扮演基金管理人的角色,除收取管理費外,依據有限合伙的合同享受一定比例的利潤。我國的《合伙企業法》修改后,已允許出現有限合伙的形式。私募通過信托實現陽光化的“上海模式”,私募機構在信托產品中擔當一般受益人的角色,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資金,作為保底的資金,同時在獲取的收益超出預期的時候,一般受益人也可以獲取超出預期部分的絕大部分收益,有限合伙接近這種形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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